什么是超限超重运输...

一、货物定义

(一)超限货物

货物装车后,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,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,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,均为超限货物。

(二)超重货物

装车后,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(中-活载)的货物,称为超重货物。

二、货物等级

(一)超限等级

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,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:一级超限、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。

一级超限: 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;

二级超限: 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,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;

超级超限: 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。

(二)超重等级:

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,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:一级超重、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。

一级超重:1.00<Q≤1.05;

二级超重:1.05<Q≤1.09;

超级超重: Q>1.09。

注:Q为活载系数。

三、办理条件

托运人托运超限、超重货物时,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,并应提出下列资料:

  1.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(格式一),货物外形的三视图。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,支重面长度,并以“+”号标明重心位置。

  2. 自轮运转货物,应有自重、轴数、轴距、固定轴距、长度、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、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。

  3. 申请使用的车种、车型及车数,计划装载加固方案。

  4. 其它规定的资料。

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、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,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。

四、测量方法

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。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。

1. 装车前,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

(1)长度:测量其最大长度、支重面长度、重心至端部的距离、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。

(2)高度:自支重面起,测量其中心高度、侧高度和重心高度。 ①中心高度: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; ②侧高度: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。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,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。

(3)宽度: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。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:中心高度处,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;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:每一侧高度处,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。

2. 装车后,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(含加固材料)

(1)长度: ①跨装时,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; ②突出装载时,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;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,应分别测量。

(2)高度: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。

(3)宽度: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,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。